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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骑车遇井盖凸起摔伤,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5-16 17:16:32 

图片雨天路面湿滑,

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儿童,

因路面井盖凸起,

摔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刘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近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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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2023年7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一名儿童(4岁)行驶至湘潭某路段时,因道路中间井盖凸起导致刘某驾车失控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刘某反映情况,某开发建设局出具意见书,明确事故路段市政维护工作由某城市运营公司负责。刘某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城市运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涉事窨井盖位于道路中间,属于市政公共设施。被告某城市运营公司为该窨井盖的管理维护者,负有定期检查、维修义务。因井盖凸起未及时处理,导致路面安全隐患,属于管理瑕疵,被告某城市运营公司对原告损失应承担80%侵权责任。

原告刘某作为驾驶人,违规安装雨棚且搭载一名儿童至车前方,导致行车视野受限,雨天驾驶未减速缓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负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城市运营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2万余元。其余损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城市运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时,经法院与责任公司沟通和建议,井盖问题已经整修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城市运营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凸起井盖,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市政部门需加强道路设施巡查,对井盖缺失、凸起等问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避免类似隐患。驾驶人在雨天行车应降低车速,保持车距,尤其搭载儿童时更需谨慎,避免因疏忽酿成事故。法官提醒,道路安全需多方共筑,管理部门“守好一方井盖”,驾驶人“绷紧安全之弦”,方能减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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