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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中院发布7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益阳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25-04-27 10:35:21 

4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益阳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7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打击化妆品行业利用品牌效应以假乱真现象

【案情简介】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前提下,接受被告人周某某等的订单,雇佣他人生产、销售假冒“HR(赫莲娜)”“Sisley(希思黎)”“ESTĒE LAUDER(雅诗兰黛)”等多个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该团队从他人经营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获取正品化妆品的成分和含量,租赁他人的设备批量仿制生产,再将生产出的半成品送至指定的地点罐装后运送至某云仓,云仓根据马某某团队的要求将假冒化妆品贴上中文标签后,再将发货地址修改为深圳保税区,以进一步误导消费者。

【裁判结果】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团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刑法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马某某本人及其团队成员依据共同犯罪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化妆品以及其他广大依靠品牌吸引消费者的市场以假乱真现象的打假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品牌真伪可以根据本案例从不同的产品阶段进行针对性地判断,本案对于还原化妆品市场的良好生态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案例二:袁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针对网络游戏领域推出盗版游戏牟利进行整治

【案情简介】福建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魔域》的著作权人。2023年11月至 2024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搭建正版网络游戏《魔域》的“私服”《完美魔域》,在经营上述“私服”游戏期间收取游戏玩家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52396.85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获利511455.65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592589.2元。经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经营的私服游戏与官服《魔域》的游戏服务端存在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往往开发成本高、创作难度大、耗费资金多。私自搭建盗版服务器仿造正版游戏欺骗引诱玩家进行消费极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和创作安全性,本案对于打击网络游戏市场不良竞争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刘义成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模仿他人产品外观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情简介】刘义成自案外人处受让“模组路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益阳市某建设公司因提质改造工程(亮化部分)需要与湖南某景观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湖南某景观公司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路灯500余盏。权利人刘义成主张益阳市某建设公司、湖南某景观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模组路灯头”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路灯灯头,通过比对,二者发光区均为横向排列的矩形LED发光模组,整体均为凸起梯形,表现出基本相同的外观特征,构成近似。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在传统认知里大众普遍认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有商标生产的产品,即使外形上与他人商品相似亦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法律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是以被控侵权产品与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为判断原则,未经许可模仿他人产品设计将导致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为设计者和制造者提供创新的信心和动力,推动产品设计的进步和创新,对鼓励创新、促进商品外观改进和美化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曹某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恰当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某网平台店铺“麦吉丽批发部”销售麦吉丽眼霜等若干商品,部分商品标明“官网正品 假一罚十”。部分商品介绍页面中使用有“麦吉丽”品牌代言人图片。

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麦吉丽批发部”店铺经营者曹某云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云在涉案网店名称中使用“麦吉丽”,并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代理商信息”“被查到就授权取消”等用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店系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或与其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曹某云主观上具有引人误解其网店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或者由其授权许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曹某云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网络非法外之地,开设网店亦需守法、诚信经营。被告网店所售产品即使为真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在网店字号、宣传资料中不恰当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涉案网店系商标持有人经营或与其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惩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树立了标杆,引导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通过对知名品牌司法保护,维护消费者信赖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五: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文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文某华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网点销售名为“樟树港辣椒”的商品。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认为文某华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樟树港辣椒”已经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被告在菜品中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向消费者指明菜品原料的原产地和品质,但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辣椒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及提供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菜品原料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误以为其销售的辣椒就是来源于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农产品品牌保护,“樟树港辣椒”因独特品质和地域特色彰显市场价值,法院通过打击假冒产品,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助力地方农业产业链可持续发展,带动就业和乡村振兴,守护群众食品安全健康。

案例六: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南县美迪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使用有一定影响公司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成立,经多年发展,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湖南省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2018年,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了“美迪”“美迪装饰”等商标。南县美迪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成立。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南县美迪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成立前便以“美迪”作为企业简称在湖南区域内开展业务,获多家行业协会认可,并荣获多项奖项,“美迪”品牌已于被告成立前在其业务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与原告均属于建筑装饰行业,被告注册地处于原告公司影响辐射范围内,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原告的市场影响。被告使用“美迪”作为字号,仅在行政区划上与原告进行区分,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导致服务对象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抢占应属于原告的市场交易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被告通过使用相同字号误导消费者,攫取了原告公司的市场利益,甚至可能导致品牌价值稀释、损害企业名誉等后果出现。法院通过打击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了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

案例七: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胡某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复制、传播网络小说的行为侵犯著作权

【案情简介】北京晋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原创小说网站,其站内签约作者发布的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阅读站内小说需开通会员或付费购买。胡某红未经许可,在微博开设账号免费分享、传播北京晋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北京晋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胡某红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博擅自向公众提供案涉小说的下载、阅读途径,攫取了应属于原告的利益,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免费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破坏了小说产业有偿阅读的经营模式,也侵害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院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切断盗版产业利益链条,遏制网络盗版泛滥,减少对正版市场的冲击,维护了原创作者的良好创作环境,激励更多原创作者投入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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