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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岳阳县某砖厂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文章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时间:2025-03-25 17:01:05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6日,湖南省生态环境督察组工作人员会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重点排污单位)正在生产,自动监控站房的烟气在线监控一体化工控机的控制器被人为拆除,自动监控设备未正常采样,在线监控设备样气流量为“0”,执法人员现场安装控制器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迅速升高,二氧化硫最高值为192.66mg/m3、氮氧化物最高值为43.99mg/m3。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因担心烟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该砖厂工作人员于3月12日将烟气自动监控一体化工控机的控制器人为拆除,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调查与处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岳阳县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典型意义】

持续加大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给排污单位敲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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