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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李某兵国家司法救助案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5-03-12 10:34:21 

【案情简介】

被救助人李某兵,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系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职工。

李某兵于2020年6月29日入职A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李某兵2020年7月知晓自己怀孕后,于当年9月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认为李某兵怀孕后已不适合当前岗位,提出岗位调整,李某兵同意调岗但不同意降低薪酬。2020年12月8日,A公司向李某兵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李某兵隐瞒怀孕情况入职为由,解除与李某兵的劳动合同。李某兵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虽认定A公司违约,但对李某兵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李某兵遂通过信访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求助。

【调查与处理】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该信访后,在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同时,同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A公司对李某兵恶意调岗情况属实,并存在未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未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妇女安排定期体检、侵害不特定女职工生育权等情形。且李某兵自2020年12月因二胎怀孕被公司违法辞退后,仅依靠丈夫工作勉强维持生计。2021年初李某兵在生育后,其丈夫意外身故,家庭失去唯一经济来源后。李某兵需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无法外出工作,还要赡养年近七十的父母(其母亲系残疾人,常年患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兵系因受到就业性别歧视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是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救助对象,遂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为帮助李某兵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其面临的生活困难,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与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综合帮扶。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组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借力听证员智慧一同释法说理,明确指出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溯源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并促成李某兵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将生育津贴支付给李某兵后,再另行补偿其5000元。二是积极协调宁乡市医保事务中心为李某兵补办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并要求A公司全力配合李某兵进行资料申报、费用领取,并由宁乡市医保事务中心将李某兵的生育津贴17262.46元先行支付至A公司账户。三是充分运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心理咨询值班机制,由值班心理咨询师持续对李某兵进行心理辅导、正面引导,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四是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当地妇联组织联合当地街道将李某兵纳入长期关注对象,定期开展联合回访。

在案件办理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还有部分公司存在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为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专门会议通报相关问题,并推动长沙市委政法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单位进行联合会商,达成开展女性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的共识,通过邀请法律援助律师为辖区企业举办法律讲座、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将女性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等措施,探索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女性职工权益保护。

【法律分析】

一、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民法典》虽然未直接规定孕期女职工的具体保护措施,但其强调了对公民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孕期女职工不被解雇的原则与此相契合,并通过劳动法等具体法律得以体现。本案中,A公司以李某兵隐瞒怀孕情况入职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同时,调整岗位不应导致女职工薪酬待遇的降低。本案中,A公司虽然提出调岗,但李某兵并未同意降低薪酬,因此公司的做法同样存在问题。

二、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本案中,李某兵因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符合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

三、检察机关在多元帮扶中的角色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不仅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综合帮扶。通过组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协调相关部门为李某兵补办生育津贴申领手续、提供心理咨询辅导以及联合妇联和基层组织进行长期关注等措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其在多元帮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检察机关第一例对怀孕女职工因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并造成家庭实质困难后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同时,依法认定监督申请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救助对象,遂及时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检察机关还协同妇联协调基层组织开展关爱慰问工作,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共同开展回访,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困难,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结合案件办理,与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工作机制,督促指导辖区用人企业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以办案监督促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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