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75年12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2020年12月,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
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委托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司法所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张某是赘婿,其妻子患有轻度精神病,两人育有一孩,家里还有两位老人需要赡养,主要经济来源是张某工资收入,所以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司法所通过与张某亲属、村委会及周围邻居的深入沟通,均表示张某为人老实和善。经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其在所属辖区内居住期间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张某亲属、村委会以及邻居都表示,张某如果被判处缓刑,他们愿意积极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张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参与矫正小组落实矫正方案,督促张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及时向司法所或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相关情况。调查评估小组将调查情况,包括调查评估报告、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提交给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由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讨论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并向长沙县人民法院送达了调查评估意见及相关调查材料。
二、依法登记接收
判决后,长沙县人民法院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对社区矫正对象姓名、身份、地址等基本信息和法律文书进行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于2021年1月3日到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核对身份后,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张某及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三、依法建立矫正小组和组织入矫宣告
为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村委会干部、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各成员的职责任务,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司法所在长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入矫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与宣告。司法所所长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相关内容和规定,使之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身份。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事项,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在矫意识,强化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入矫宣告结束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按指印,到场参与宣告的矫正小组各成员均在入矫宣告笔录上签名。最后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谈话,告诫张某要自觉遵守矫正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改造,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四、依法制定矫正方案
入矫之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加强对张某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和走访制度。二是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通过每月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加强交流,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变化,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关系,适时对症下药,对其个人予以耐心帮助。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矫正其行为陋习。
张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积极配合司法所管理,按时来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未发现其有脱管、违法犯罪的行为或与社会闲散人员来往的现象。
【案例注解】
入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环节,抓好第一环节有利于为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打牢基础。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开展调查评估、确定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制定矫正方案等入矫接收工作,做到了全面、细致、深入,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更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