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邹某某,男,汉族,1951年7月出生,家住衡阳县。2022年1月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22年3月15日至2032年3月14日止。2023年3月24日,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手续,由衡阳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邹某某,年龄过大,并且身体患有高血压3级、脑梗塞、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并右下肢截肢,家庭经济困难,两夫妻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因家庭一些原因,父子之间关系不好,长期没有联系。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以人为本,主动服务。
邹某某,因年龄过大,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并右下肢截肢,社矫机构工作人员了解此情况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决定特事特办,主动上门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在邹某的家中,工作人员对邹某某依法进行入矫宣告教育,对其身份进行核对、采集基本信息,进行入矫谈话,详细告之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及权利义务,经工作人员与邹某某深入交流,了解到邹某某的心理状况和实际想法,要邹某某安心生活,相应的困难会想办法依法帮助解决。邹某某是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每季度要到医院进行病情复查,邹某某在入矫初期对其非常抵触说自己年龄大了不知道也不愿意去医院进行病情复查,社矫工作人员多次到他家进行走访,沟通交流,向其解读法律法规,邹某某才服从管理,同意去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在邹某某每季度病情复查期间,工作人员全程在衡阳县中医院陪同。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邹某某入矫后,针对其犯罪类型、家庭实际、本人性格、现实表现等情况,司法所及时组建了由司法干警、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及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监管、教育、感化为方针的社区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小组不仅在日常的走访谈话、教育学习的过程中及时纠正其不良思想,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并且根据邹某某身体实际情况,向县司法局为其申请免除集中学习、社区服务、日常报到等日常考核。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开展临时救助情况。
自邹某某入矫以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十分关心其情况,努力为其解决实际困难。根据邹某某家庭实际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向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与民政部门和村里进行积极沟通,就邹某某的情况看能不能通过社会救助及办理低保等方面,解决其实际困难。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帮助邹某某办理了低保手续。
(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邹某某自入矫以来心理一直十分抑郁,对相关执法部门不满,认为对自己处罚过重,并且存在不配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安排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邹某某进行了心理教育、辅导,并连同社工每月到邹某某居住地进行走访,及时沟通教育,与邹某某进行朋友似的交谈,一对一的疏导,解释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政策,解决邹某某的实际困难,邹某某逐渐袒露心扉,认罪认罚服从管理,并且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取得的效果】
入矫之初,邹某某面对矫正人员的身份和自己一直以来抑郁的心理,对现实生活充满了悲观情绪,对社会和政府存在不满情绪,不配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在对其依法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以后,帮助其解决了实际困难,提高了法治意识,疏通了心理,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现如今邹某某服从监管,积极改造,对社会及政府充满感激之情,对生活充满了希望。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矫正的不单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还包含着如何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归属感,如何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承担应有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通过实现自我价值来回馈和感恩社会。这就要求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法律知识、减少犯罪风险的同时,还需要走进他们的生活、走进他们的内心,了解他们的所需所想,给予他们帮助与关怀,使他们顺利完成矫正,回归和奉献社会。本案例中的邹某某因身体和家庭原因,心理一直抑郁,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并因此一蹶不振、无心改造。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开展的一系列社会适应性帮扶解决了他实际困难,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给他吃了一颗“定心丸”,使其真心配合社区矫正监管,实现自我改造,感恩社会,最终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