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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面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文章来源:《长安》杂志2025年第6期  作者:  时间:2025-07-03 10:41:3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鲜明时代特征和内在要求就是要落实法定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把各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努力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确保社会既充满生机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

一、把握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的重点任务

坚持预防和调解优先、实体与程序并重,进一步拓展信访工作法治化成果,实行矛盾纠纷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形成“综治中心负责节点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的局面。

推进矛盾预防法治化。注重前端、狠抓预防是有效防范矛盾纠纷产生和激化、累积的有力举措,也是依法依规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基础。强化民生保障,依法落实各项民生政策。践行“四下基层”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走找想促“三听三问”和“我爱湘潭我的家”活动,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依照“三定”规定履职、依照法制办事、依照岗位责任落实,严格规范执法司法,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聚焦婚恋家庭、邻里关系、经济金融、征地拆迁、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山林土地等重点领域,全面动态排查,建立矛盾问题清单,分领域制定风险等级评估标准,重要节点专题评估,风险等级和评估结果实时推送同级综治中心。

推进矛盾受理法治化。受理是矛盾纠纷化解的初始关,是甄别是否属于处理范围、明确化解责任主体、确定化解途径和程序的关键环节。各机关、单位对排查反映的矛盾纠纷及时登记、甄别、处理、告知,做到应受理尽受理。综治中心对群众通过上门走访及电话、信件、网络等渠道反映的矛盾纠纷,以及上级交办、下级报告和有关单位推送的矛盾纠纷,统一编码登记。不属于综治中心职能范围的事项,依法流转至相关单位。属于上级事权的,报上级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对矛盾纠纷事实认真审核、准确分类,按照“领域归口、部门牵头、属地负责”原则,精准分流至责任单位。扎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告知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等,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推进矛盾办理法治化。各职能部门按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路线图”,依法按程序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各机关、单位受理矛盾纠纷后,一律先行调解。综治中心统筹入驻部门及相关工作力量,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紧盯矛盾纠纷重点领域,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加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应急指挥处置机制,掌握工作主动。

推进监督追责法治化。有效监督和精准问责是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矛盾风险化解到位的关键所在。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党委政府专项督查重点。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的重要参考。在处理重大矛盾风险后及时开展调查复盘,提出整改整治和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把握矛盾风险演变规律,针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信访三项建议等机制,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对不依法履职引发矛盾纠纷、不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由同级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推进维护秩序法治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既要规范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也要规范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行为,引导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责罚相当。对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严惩。对一般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诉求是否正当、行为社会危险性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注重采用劝导说服、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当事人客观理性表达诉求。坚持解决合理诉求,注重思想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并行,强化“三到位”要求,防范和减少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营造“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创新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方式方法

坚持责任具体化、程序标准化、操作弹性化、方式多元化,做到社会矛盾纠纷每一件都及时掌握、每一件都有人化解、每一件都依法推进,把法治理念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贯彻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各方面全过程。

责任具体化。坚持重大矛盾化解县为主,县级党委政府每月研判辖内矛盾风险,重大矛盾纠纷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常态调度,落实领导包案等制度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县域。重大群体性、涉众型矛盾纠纷,以及特别复杂的信访矛盾,采取提级研究、降维处置、类案推进、重点调度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强力突破难点,推动实质化解。行业主管部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细化落实岗位职责要求,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办好初信初访问题。完善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综治中心、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工作机制。坚持力量下沉,不断充实基层庭所队伍,提高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乡镇(街道)、村(社区)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将一般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程序标准化。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有效整合基层网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信息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联网共享、业务在线协同、信息全量掌握。坚持调解优先,按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路线图”,依次明确各化解环节任务要求、办理时限等,加强全流程闭环管理,防止发生“应受理不受理、应办理不办理”的情形。聚焦实质化解,防止程序空转,职能部门对职责内的矛盾纠纷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依法办理,实质解决问题。

方式人性化。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如我在诉”,法、理、情相结合,对群众诉求多作有理推定、有责推定、有解推定,注重深入查找表面无理的诉求背后可能隐含的合理的救济请求权,注重探究重复反映事项在其源头可能具有的合理成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深化文明创建和道德楷模选树活动,提升基层群众文明素养。引导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共同的事情商量着办,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村(居) 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协助村(居)支部书记(主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范社会治安风险。落实领导干部常态接访、定期约访、重点走访、带案下访制度, 常态化开展联系交流、走访慰问、纾困解难等工作。紧盯纠纷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做实关爱帮扶工作,用真情打开心结。

操作弹性化。耐心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对无理诉求的认定务必慎重。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虽无明确依据,但符合情理、法理、公平正义原则及按照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应当予以解决的诉求,必须解决到位。对于应当予以解决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相关地方和单位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乱开政策口子、不引起攀比的前提下,果断决策。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的问题,集体决策难以形成共识的,积极向上级请示,提请上级指导或研究决定。上级对下级请示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明确意见。

三、健全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的机制体系

始终坚持固根本、管长远,协同推进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应用科技手段等各项任务,为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提供坚实支撑。

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充分转化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强大效能。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重大矛盾风险工作制度,推动市、县、乡、村四级党委(支部)书记和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定期分析本区域社会稳定形势,研究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完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定期会商、请示报告、述职评价、工作专班等工作机制,按照领域归口、部门牵头、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群众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基层群众组织起来,凝聚起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格局。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探索发展“五社联动”机制。健全完善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阵地建设,探索构建“社区+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鼓励网格员、调解员等一线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社工职业资格,充分发挥志愿者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独特优势。

健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切实做到职能明确、权责清晰、责任到人。属地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加强研判分析,严防矛盾纠纷上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健全全链条、全领域、全周期监管,统筹推进本行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督促落实矛盾风险防控责任。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有序推动诉源治理,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检察院完善刑事指控、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释放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效能。公安机关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强化对辖区矛盾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置,建立和畅通有关转办联处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强化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指导职能,推动整合基层法律服务力量,提升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就地化解质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需求,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帮助、引导特定群体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党委政法委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形势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强化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基层基础保障。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基层解纷平台,推动力量和资源向基层倾斜。完善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作机制。探索向法庭派驻立案、执行等工作力量,加强法庭调解力量,推进司法资源向乡镇(街道)、村(社区)下沉。加快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县、乡两级综治中心通过各相关部门派员常驻、轮驻、巡回入驻等形式,整合信访接待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线下工作平台及相关社会力量,力争做到群众“最多跑一地”。坚持以数字化手段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整合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信息数据资源,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实现对矛盾纠纷情况的全量掌握。健全数据标准,完善流转和督办功能,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准确录入、统一编码、有序分流、全程跟踪,通过线上数据流转督促推动线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湘潭市委政法委 湘潭大学法学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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