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购买830余吨废旧电瓶铅头非法炼铅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5-07-03 09:39:53 

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电瓶非法炼铅,产生大量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杨某、林某在桂阳县承租郴州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厂房从事废旧电瓶铅头提炼,被告人康某负责财务管理。杨某、林某通过广西某商贸公司、河北某再生资源公司从湖南某金属回收公司共购买830余吨废旧电瓶铅头运输至承租厂房进行提炼。

2023年5月25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在该厂房查获130.18吨废旧电瓶铅头、铅锭成品13块。案发后,暂扣杨某10万元;杨某、林某、康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403.4元。

经鉴定,杨某等人污染环境的现场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涉案固体废物应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31含铅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进行管理。

2023年10月29日,杨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康某、林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林某、康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林某预缴纳罚金1万元,康某预缴纳罚金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康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劝投同案犯林某、康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林某、康某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预缴纳罚金,被告人康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对水流、土壤等环境造成长期的深远影响。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要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置,避免在后续处理流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