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实习生 李志鑫 何俊达 长沙报道
“忘记锁车门,车钥匙也在车里放着,结果车子被人偷开,还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近日,来自长沙市天心区的叶先生(化名)在红网《问法湖南》平台咨询,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6月30日凌晨,叶先生停在自家店门口的机动车,因无意间忘记锁车门,而被九名未成年人“钻了空子”。
本想着只偷点值钱物品的,在几番搜索后,他们没有看到半点值钱物品,反而在收纳盒里找到了车主存放的车钥匙。
他们便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凌晨1点50分,9个人钻进车内,启动了车辆。片刻后,一辆塞着“9个未成年人”的机动车,失控掉头,撞向了停在附近停车位上的另外两辆机动车。慌乱之下,9人先后跳下了车,消失在了夜幕之中。
同日清晨,回到店里的叶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踪影,便报了警。在派出所和交警队的协助下,迅速掌握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并且在7月2日将他们抓捕归案。
据叶先生表述,“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该驾驶人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超载超员的情况下指定该驾驶人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事后调解过程中,驾驶人监护人并不积极赔偿三车车辆受损的损失以及交通行政处罚的罚款。甚至反咬一口,认为我有‘车钥匙保管不当’的责任。”
“我如何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如果我要承担责任的话,我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叶先生很无奈。
湖南国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新发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本案中,该未成年人应对自己偷开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行为人无个人财产且尚未成年,赔偿费用应由监护人承担。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12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车主没有锁上车门,且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导致车辆被未成年人偷开走,具有一定过错,因而对于本案中发生的损失,该车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针对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卢新发建议,车主可通过起诉该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以及保险公司来维护权益。鉴于车辆投保情况,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同时建议保存事故认定书、维修票据等证据,若调解不成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