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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双方自愿约定的高息,法院是否支持?

 文章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健 陶劲  时间:2024-11-06 09:48:36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会约定一定的利息,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太高,是否受法律保护?多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否能退还或折抵本金?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2019年11月,何某军和张某权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从许某处借了30000元,何某军、张某权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另何某兵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何某军按月息7分(即年利率84%)的标准向许某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共8400元。后因何某军和张某权未偿还借款,许某则将何某军、张某权和担保人何某兵三人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何某军、张某权的借贷往来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但何某军按照月息7分(即年利率84%)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该标准明显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且许某未对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利息予以主张,故何某军多支付的利息部分依法应折抵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许某可按年利率36%的标准进行计算,4个月利息最多为3600元,而何某军偿还了8400元利息,多偿还的4800元应折抵借款本金,故何某军和张某权尚欠许某借款本金25200元。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辩称,自2024年7月1日起,借款基数调整为252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标准四倍计算,年利率调整为13.8%,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此外,担保人何某兵自愿为何某军和张某权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权、何某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2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年利率按13.8%的标准执行),担保人何某兵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应按照借条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所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此乃“讲信用”。而出借人在设定借款利息时也不得超出法律范围,本案原告许某设定的7分月息(即年利率84%)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乃“讲武德”。因此,即便是双方自愿约定的高息,如超出法律范围,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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