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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彭超  时间:2023-09-06 20:03:58 

红网时刻新闻9月6日讯(记者 彭超)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2起执法典型案例。

一、开福区某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5月4日,开福区秀峰街道反映在石长铁路湘江特大桥附近的绿化带旁堆放疑似含医疗检测试剂的大量编织袋。接报线索后,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赴现场查勘,现场堆放19个编织袋,部分已破损,在破损编织袋内发现有黑色海绵,包含若干未拆封的医疗检测试剂盒、已过期和临近过期的医疗检测试剂。经深入调查,确认涉案固体废物属于高新区内某生物科技公司4月10日至12日报废的过期产品,经统计报废清单确定该批医疗检测试剂总重量为752公斤,其中交给专业第三方处置694公斤,被倾倒至开福区的58公斤系该公司临时外聘人员在拆包与分类过程中将部分报废检测试剂混入黑色海绵盒芯内,再交由收购废旧物资的人员外运丢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产生的过期试剂属于危险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1药物性废物(危险废物代码:841-005-01,危险特性:毒性)。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免予处罚。经审查,该公司在此次环境违法中存在明显过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或可以免予处罚情形。考虑到该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在事发后能及时配合执法人员对倾倒在现场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合法处置,并加强内部医疗废弃物管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集体审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处罚款15万元,并于近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岳麓区某建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3年7月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莲花镇内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新建2条砂浆生产线,已建有1座搅拌楼、2台搅拌机、10个物料筒仓,料仓封装及配套附属设施未建完。经核查,该项目未按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2月开工建设,查明总投资额为170万元。此外,生产料仓外自2023年6月起露天堆放有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38万元;拟对露天堆放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知晓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日常产生的危险废物均能合规处置,但因环境管理上的漏洞和人员疏忽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案例二企业环境合规意识薄弱,新建项目前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管理方式粗放,物料堆放不覆盖完全,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空,被查处实属必然。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管理者要熟悉自身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各项法律制度并有效落实,切实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持续助力长沙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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