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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牌!北湖区成功创建“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

 文章来源:融北湖  作者:北湖区司法局  时间:2023-08-25 13: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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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获评

“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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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24日召开的全省市县法治建设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上,为全国、全省第二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单位授牌。区委副书记、区长蒋慧亮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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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湖区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依法治区步履铿锵,民主法治不断增强,执法方式日趋规范,法治精神渐入人心,学法用法尊法守法蔚然成风,法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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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服务,优化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近年来,北湖区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打造“审批最少、服务最好、速度最快”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目标,在全省率先推行“综窗受理、一窗办成”改革,1166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窗统一受理、办结,形成“一件事情一次办理”便民服务圈。全面建设升级“无证明城市”,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对全区24个职能部门单位的671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建立了分类电子证照库。

截至目前,已全面清理42类证明材料、94类电子证照、250类批文批复,实现690项办理事项免证办理、755个材料免重复提交,每年预计减少提交材料50余万份;形成了“无证明城市”事项清单451项、证明证照事项需求清单387项。通过证照证明电子化和数据共享,企业和群众办事时免于提交或无需重复提交相关的纸质证照证明材料,实现“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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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格局,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

北湖区紧紧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着力点,以加快推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为目标,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北湖区司法局一楼大厅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便民利民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同时,在全区14个乡镇(街道)设立161个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15000余人次,切实打通了法律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北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系列举措亮点纷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组建惠企法律服务团队走访企业100家,共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法律知识培训班65期次,排查企业投资风险136个,为企业挽回各种损失1.6亿元,防范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全面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今年以来,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321件, 接受法律咨询400余件,接待法律服务1500余人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优势,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今年以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矛盾纠纷3211件,依托郴州市“一站式”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实现“百姓有需求、一站解忧愁”。举办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以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形式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让人们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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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公信显著提升

全面促进良法善治。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及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近年来,累计审查各类文件、合同372件,参与涉法会议269次。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今年以来,协调乡镇街道选派村民(居民)参与立法座谈;配合区人大开展《航空条例》征求意见工作和涉及计划生育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

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围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有针对性的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对全区14个乡镇(街道)及28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综合评查,及时反馈通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出台9份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69起涉企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形成106 项内容涉及202 项行政处罚事项的“涉企免罚清单”,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全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近年来,北湖区积极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不断完善制度细则,建立“一案一督促”工作机制,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发出工作督促函,不定期围绕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召开研讨会,依法参加行政应诉,有效推进区政府依法行政。2023年,北湖区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7件,依法受理42件,已审结26件;行政应诉共收案22件,已审结13件,其中区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1件,出庭应诉率为100%,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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