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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起不予法律援助案例被收入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

 文章来源:临湘司法工作动态  作者:  时间:2023-08-18 10:05:02 

近日,由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何婷报送的《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某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被收录于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于2023年7月24日在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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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要】

申请人姚某某,男,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金河小区,名下有一挖机,2020年10月底,申请人与朋友刘某某口头约定,将自己的挖机以每月25800元租赁给刘某某,自己负责操作,租期为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产生的油费由刘某某自担。因为两人系熟识的朋友关系,刘某某经常给姚某某介绍业务,姚某某并未与刘某某约定操作工资。租赁结束后,刘某某未按时支付挖机租赁款,签下了欠条,表明刘某某欠租金51600元,但并未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时间。2021年年初,姚某某上门讨要租金,但是刘某某以项目还未结清没有资金为由要求延迟支付租金。2021年年底,申请人再次向刘某某讨要租金,但是刘某某再次以没有资金为由,请求暂缓履行,并约定2022年8月前支付租金,结果2022年8月刘某某依然未兑现承诺,申请人无奈之下,于2022年9月7日上午来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申请人的资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过审查,申请人姚某某一是并非特殊群体,其申请事项为租赁合同纠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关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其经济情况不符合困难标准,人均收入已经远远超出了临湘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两倍,故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姚某某做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引其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服务。

本案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以来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宣传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春表示:“今后仍会继续坚持严格审查,把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做到应援尽援,牢牢守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生命线,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做到应援优援助;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让每一位受援人在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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