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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谁来赔?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晏可慧  时间:2024-01-31 15:51:02 

红网时刻新闻1月3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晏可慧)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谁来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8月,小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驾驶其父大刘的车辆,与小甲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小甲、小乙轻微伤。事发后小刘逃离现场,小甲、小乙自行就医,住院治疗。

事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刘的驾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

小甲、小乙遂将小刘、大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被告小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其驾驶资格已被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应视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另外,被告小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对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亦予支持。

被告小刘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刘无证驾驶大刘车辆,大刘作为车辆管理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两原告损失,剩余部分由被告小刘、大刘共同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小甲、小乙7.6余万元,小刘、大刘共同赔偿原告小甲1.5余万元,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享有向小刘、大刘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赔偿责任,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旨在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则可能产生驾驶人逃逸、受害人无法医治的后果,违背社会救济目的。

因此,基于交强险的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本案中被告小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逸,虽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交强险在此种情形下依然应当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后,依法可向侵权人追偿。

法官提醒,各位驾驶员在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切勿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开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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