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法治办发〔2013〕16号
关于对全省首批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
创建试点单位进行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民政局、司法局,各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治省办发〔2011〕13号)要求,经省委领导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省委法治办)将联合对全省14个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单位创建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开展对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工作是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内容,验收工作情况是评定各级各部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试点单位的验收,强化我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工作实效,引导试点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并对所创典型示范经验加以完善和提高,同时,通过对典型示范经验的宣传和推广,进一步提高全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
二、验收对象
此次验收对象为《关于确定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湘治省发〔2011〕16号)确定的14个单位:长沙市开福区、醴陵市、韶山市、衡山县、隆回县、岳阳县、双峰县、双牌县、资兴市、益阳市资阳区、澧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泸溪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三、验收标准
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治省办发〔2011〕13号)、《关于加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意见》(湘法治发〔201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验收标准(见附件)。
四、验收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7月至8月中旬)。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民政局、司法局、各市州法治建设(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开展对本市州试点单位的自查验收,认真总结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的经验,自查报告于
(二)集中宣传推介典型经验阶段(8月中旬至10月)。各市州要对试点单位所取得的典型经验,通过媒体、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推介,好的经验做法应当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在集中宣传过程中,《法治湖南网》、《依法治省》杂志、《法治湖南建设简讯》将开辟专栏,与各市州宣传推介工作对接。各市州如有典型经验可在全省推广的,由各市州向省委法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委法治办联合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全省推介。
(三)集中验收阶段(11月)。各市州向省委法治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委法治办初审同意后,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市州提出验收申请的试点单位创建情况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四)公示审核阶段(12月初)。对拟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先征求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再经省级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后,送省委领导审核确定通过验收的创建试点单位名单。
(五)总结表彰阶段(12月下旬)。对通过验收的创建试点单位授予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开始第二批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要协调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民政局、司法局、法治建设(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工作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创建单位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做好迎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市州提请省验收组验收的创建试点单位,要有两项以上基层法治先进典型经验或做法在全省或本市州得到推广。通过验收的创建试点单位,工作措施要实在具体,工作成效要社会公认。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积极推介创建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典型,努力扩大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为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的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附件
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一、创建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完善
1.各市州按照要求成立了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对创建单位的日常指导工作,并每半年对创建单位开展一次以上工作督查。
2.各创建单位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任务。各创建单位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各创建单位建立了创建工作保障机制,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了专款专用,创建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精干高效。
4.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了基层法治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充分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挂钩联系制度,做到上级下级互联互动,同时加强横向联系,互通创建信息,加大制度创新,不断提高整体创建水平。
二、基层组织建设更加健全
5.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实行街道“大工委制”和社区“兼职委员制”,推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并发挥作用,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着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6.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联合建立党组织;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同步组建党组织。把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列入年度党员发展计划,职工50名以上的非公企业建立党建工作台账,实现职工50人以上的企业有党员。
7.扎实开展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晋位升级,抓好后进基层党组织整顿转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较差”类基层党组织的整顿转化,年内,“较差”类党组织晋位升级率达到90%以上,“一般”类党组织晋位升级率达到20%以上,“较好”类党组织晋位升级率达到10%以上。
8.继续加大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维修改造力度,健全基层党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村、社区党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年均达到5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按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3-5‰的比例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年平均收入水平,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实现全覆盖。
9.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深入实施党员教育培训重点工程,推进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优化升级,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个终端站点每年的运行维护经费不低于1500元。加强党员尤其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
10.积极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在村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在基层党组织普遍实行党务公开、村(居、厂)务公开,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在城市社区和乡镇建立党代表工作室,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代表提案办理、提议处理、询问处理等制度,党代表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11.全面落实“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制度,开展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向市州委组织部部务会述职。落实和完善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的措施和办法,把抓基层党建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12.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能够依法按期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100%,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逐届增加。村(居)务公开形式多样,公开率达100%。
13.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团体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增强。积极培育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开展丰富,平均每个社区不少于5个社会组织。
14.法治乡镇(街道)创建面达到100%,全国、省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5%以上,以省司法厅统计数据为准,市州或县市区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30%以上。
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规范
15.重点对象和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得到健全和落实,无纸化普法考试改革深入推进,考试结果的运用更加强化。适时组织开展党委中心组学法活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完善,法制副校长队伍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开展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16.“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内容、途径和方式,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宣传,推进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参与开展“三下乡”活动,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社区法制宣传日等活动。
17.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切实加强。积极推进城乡户外法制宣传公益设施建设,建设有一批法治主题公园、广场、长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在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开辟有法治专栏或节目。被验收单位要建立一个以上正式挂牌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乡镇设立有一个法制辅导站,村(社区)有法律图书角和法制宣传栏,村(居)民小组有或者正在培养“法律明白人”。
18.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发挥城乡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的作用,鼓励各类文化团体、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
四、基层法律服务更加完善
19.基本建立了基层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基层单位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
20.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成效明显,基层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社会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维权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1.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法律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五、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更加有力
22.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格局进一步完善。
23.社会矛盾化解调处机制有力,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网络,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确保了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纠纷调处受理率达到100%,成功率95%以上。
24.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畅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和谐稳定。
25.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得到加强,提高应对处理各类矛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基层党员干部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示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6.建立了社会矛盾化解责任分解和绩效考评机制,能有效运用考评结果。
六、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更加有序
27.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等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能够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28.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职人员在公正廉洁履行职能、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公开办事接受监督上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