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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录音无法当证据,隐私权不该成过错方的挡箭牌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杨沁  时间:2020-12-14 10:50:58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一起以妻子败诉为结果的离婚案引发大众关注。陕西西安的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在丈夫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并猜出丈夫手机密码取证,录音和手机相册皆证实出轨之实,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却被法院以“取证方式侵犯丈夫隐私权”为由驳回。(12月11日 北青网)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两人虽是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而原告妻子提供的“铁证”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不被法律认可,因此证据被认定为无效。法院的这项裁决不仅伤害了王女士的心,也遭到了社会的诸多质疑。不知情被录音是否侵犯隐私权?夫妻关系的隐私界限何在?隐私权能先行于社会公平正义吗?

  首先,来探讨不知情被录音是否侵犯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录音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即录音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方才有用,同时注意录音证据的提取必须合法,即录音不能侵犯他人权利。那么,何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认定时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在该案中,王女士是为了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目的上的非法性;从行为方式来看,原告是在家中单独进行录音行为,并非对外公布,不存在公开对方隐私的情形,亦不具有行为的非法性;从结果上看来,王女士搜集到的各类证据证实了丈夫确有出轨行为,并未歪曲事实、损害事实,未对丈夫构成诽谤。由此,法官的判决是否存在偏颇值得商榷。

  其次,夫妻双方的隐私界限何在?个人隐私权是否等同于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呢?丈夫出轨在法律上侵害了妻子的权益,在道德上背叛了家庭的承诺,于情于理,丈夫出轨都站不住脚。若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仍然过度地保护过错方的隐私权,将会严重地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受害者一方雪上加霜,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尚。

  最后,隐私权不能先行于社会公平正义,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是有边界的。法院给出的判决中这样写道:“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这样的处决方式不仅不能解决事情的根本矛盾,还会寒了无数中国家庭中女性的心。当女性的权益被侵犯却得不到法律援助和保障,当隐私权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法律就会丢失其原有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到那时,法律不再有力量,法律效力将黯然神伤。

  文/杨沁(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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