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的刑事案件,依法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石某因个人驾驶证被注销。为了能够驾驶大货车赚钱,石某于2019年左右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处的马路边,联系代办电话办理假的驾驶证件,后以200元的价格成交。石某收到该伪造的驾驶证件后,发现该驾驶证上的姓名信息为李某,不是本人信息,石某便在驾驶证上粘贴上自己的照片进行使用。2023年4月,石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许广高速公路,被高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