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AI生成虚假收购单,
先后多次骗取废品站货款数万元,
不用收不用卖,
只需躺在家里收钱,
这种“好事”两个月后漏了馅……
请看本期案例。

2025年以来,熊某多次到高某经营的废品站出售废品。交易中,他发现老板仅凭过磅收购单照片就付款。后来,熊某从短视频平台得知AI软件可以修改、生成图片,便产生了制作虚假收购单骗钱的念头。
2026年5月11日至7月15日,熊某利用AI软件生成虚假废品收购单,虚构自己向高某出售废品的事实,先后20次骗取货款共计25984元,所得钱款被用于炒股及日常开销。7月15日,熊某再次发送虚假收购单,高某核对系统进货记录后报案。
2026年8月5日,熊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9月4日,其家属向高某退赔全部25984元。在检察机关,熊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利用AI生成虚假收购单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熊某利用高某凭照片付款的交易习惯,伪造收购单,虚构出售废品的事实,骗取25984元。
法院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AI在这里是造假的工具,不改变骗取财物的行为性质。
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熊某到案后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熊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熊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人工智能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但技术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谨记以下红线不能踩:
▪ 用AI伪造票据、合同、收据、转账凭证、过磅单据骗取钱财;
▪ AI生成伪造身份证、营业执照、病历、公章图片;
▪ AI换脸、语音合成,用于敲诈勒索、冒充他人诈骗;
▪ 利用AI生成侵权、造谣、淫秽、暴恐内容;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觉得AI造假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技术溯源手段持续升级,造假痕迹很容易被识破。
大家在使用各类AI工具时,一定要守住法律和诚信底线:AI可以助力创新,但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一旦越过红线,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征武、范亚娉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