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认罪认罚非“筹码” 无故反悔终加刑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6-10-13 10:00:0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真诚悔罪、节约司法资源,绝非投机取巧、换取轻刑的工具。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丁某组织卖淫案获二审改判,丁某因无故反悔上诉,最终被加重刑罚。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丁某伙同他人组织十多名妇女在澧县某假日酒店、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00万余元,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澧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量刑情节及其认罪认罚表现,提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于2026年5月20日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丁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亦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换取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却无故反悔上诉,认罪认罚的基础已经丧失,遂于2026年5月28日依法提出抗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澧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并支持抗诉。

二审改判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被一审法院采纳,其在无新事实、新证据出现及其他正当理由下提出上诉,是对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反悔,基于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应当予以纠正。2026年9月2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真诚认罪、真心悔罪,是法律给予被告人的宽宥机会,绝非投机取巧、换取轻刑的工具。

1.认罪认罚,是严肃的司法承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被告人认可指控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罚处罚。该承诺不能成为“先拿轻判、再上诉博弈”的手段。

2.上诉权受保护,但不能滥用。法律保障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若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仅因对量刑结果不满而上诉,属于反悔行为。一旦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二审不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法院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3.何种上诉才具正当性?只有出现新的事实证据、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罪名认定错误等正当理由,上诉才具有实质意义。单纯认为“判得重”,无任何新理由上诉,将丧失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优惠。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6213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