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2日郴州讯(通讯员 黄志东 许程菲)近期,资兴市自然资源局与资兴市公安局联合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刑拘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被盗矿产原石约20吨,及时消除了非法采矿作业重大安全隐患。
1月19日,资兴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八面山瑶族乡关闭老钨矿有不法分子私自进入废弃矿洞内盗采钨矿原矿石,资兴市自然资源局迅速联合资兴市公安局森林大队到达盗采现场核查取证,发现一废弃矿洞内有盗采痕迹。
资兴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要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核查、严厉打击,坚决落实并深入开展湖南省、郴州市“雷霆护矿”专项整治行动。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资兴市自然资源局相应成立专案组,全面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通过连日摸排蹲守、走访和分析研判,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落脚点,并将其成功抓获。资兴市自然资源局按联合办案工作分工,依法先行查扣和妥善保管被盗采的矿原石约20吨,同时及时委托机构对矿产品开展司法鉴定和价值评估。在案件侦查中,资兴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和案件分析、矿山地质和矿种鉴别、矿产资源规划查询等工作,为案件顺利侦破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图为被查扣的矿原石
据资兴市公安局森林大队案件反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废弃矿洞内,使用爆破工具擅自开展采矿作业,其行为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目前,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部分信息由资兴市公安局提供)
法律链接
【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