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为胜诉编造“催收”口供,4人被司法惩戒 衡阳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6-09-23 09:48:11 

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衡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入选。

2014年11月,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分别向胡某、陈某借款并签订协议,约定本息合计分别为190万元、980万元,分三年还清,贺某作为担保方签字。但3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还款。

2019年11月,胡某、陈某将贺某诉至衡南县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贺某抗辩: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保证期已过。为达胜诉目的,胡某、陈某串通2名“证人”统一口径,称2018年4月曾在茶楼当面向贺某催收债务。

“6个月保证期一过,保证人就不担责了。”承办检察官说,胡某等人称2018年4月已催收,就是卡在保证期内证明自己催过债。

衡南县法院采纳证人证言,一审判决贺某向胡某偿还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向陈某连带清偿本金475万余元及利息。贺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2023年,贺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胡某等4人伪造证据,案件移送至衡南县检察院后,承办人将相关线索上报衡阳市检察院。

衡阳市检察院通过调阅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刑事侦查案卷,最终查明“茶楼催收”是胡某等4人编造的虚假陈述。“打官司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办检察官说,靠编造事实、伪造证据赢来的判决,不仅要被纠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该院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对胡某华、陈某等4人予以司法惩戒。

2024年5月20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免除贺某保证责任,对胡某、陈某等4人分别处以1万元、2万元不等罚款。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6213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