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梁伟谊 长沙报道
孩子在游乐设施内玩耍,家长没有全程陪同,场馆也没有工作人员巡查。如果摔伤了,责任该怎么算?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游乐园未尽到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家长也未尽到充分监护职责,最终酌定孩子损失由监护人与游乐园各承担50%。
2025年8月,正值暑期,11岁的小贝(化名)在家长陪同下购票进入某游乐园(淘气堡)游玩。入园处张贴有安全游玩制度,其中强调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醒未成年人须由家长全程陪同监护。
入园后,小贝独自在淘气堡内玩耍。其间,小贝因脚步过快,不慎从内置楼梯摔下。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工作人员维护秩序或巡查安全,小贝家长也不在场。
受伤后,小贝被送医就诊。经诊断,其左腕部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远端青枝骨折。经鉴定,小贝左桡骨远端干骺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游乐园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贝家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游乐园作为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应承担高于一般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乐园虽然设置了安全提醒,但相关游乐区域无人巡查值守,导致小贝摔伤后未能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法院认定,游乐园未尽到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小贝家长明知游乐园要求全程陪同,仍放任小贝单独进入游乐区域,且未密切关注孩子活动状态,未尽到充分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小贝年满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风险识别与注意能力。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贝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与游乐园各承担50%。
法官提醒,儿童游乐场所不是“托管区”。家长购票入园后,不能把看护责任完全交给经营者,应根据孩子年龄、活动能力和现场情况,保持必要陪同和关注。
对游乐园等经营场所来说,安全保障不能仅停留在张贴提示上。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乐区域,应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加强现场巡查、秩序维护和风险提醒,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检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