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时刻有说法|酒后只挪几米车,为何构成危险驾驶罪?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沈鹏  时间:2026-08-04 22:39:21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沈鹏 岳阳报道

代驾已经叫了,车也只是从停车位里挪出来几米。

可这一挪,撞到了人和车,也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卢某酒后为方便代驾员寻找车辆,自行将车从公共停车区车位中倒出,结果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12月,卢某在饭店就餐期间饮用白酒。用餐结束后,卢某联系了某代驾公司。

当时,卢某的车辆停放在道路旁的公共停车区。为了方便代驾员找到车辆,卢某便自行驾驶车辆从车位中倒出。不料,倒车过程中,车辆撞到一名修车工人和一辆小型轿车。

修车工人随即报警,卢某则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1mg/100ml。经认定,卢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卢某赔偿了修车工人及被撞车辆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卢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卢某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同时,卢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很多人关心:公共停车场里挪车,也算“在道路上驾驶”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在其中。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醉驾案件中认定“道路”,应看相关场所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本案中,卢某车辆停放的公共停车区,允许不特定社会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那么,醉酒后短距离挪车,一定是“酒驾”吗?

法律并非完全不考虑具体情节。对于醉酒后短距离挪车等情节较轻的情形,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发生事故、逃逸、抗拒检查等从重情节,可能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但本案中,卢某倒车时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情节使其不能再简单按照“短距离挪车”作从宽处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酒后不要抱有“就挪一下”的侥幸心理。公共停车场、饭店门前停车区、小区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等,都可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酒后需要移动车辆的,应由未饮酒人员或代驾员操作,不要因为几米距离,把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一并“挪”到自己身上。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6213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