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常德报道
朋友办贷款,说“帮忙签个字,就走个流程”。这一笔签下去,可能就不只是“帮忙”了。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与借款人刘某并无婚姻登记关系,却多次以“配偶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在银行信贷材料中签字捺印。贷款到期后,刘某无力清偿,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6万余元。
刘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经营性额度贷款,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陈某虽然与刘某并非夫妻,仍自愿在“乙方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处签名。
后来,银行为刘某办理债务重组(借新还旧)。陈某先后两次陪同刘某前往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征信查询授权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贷材料中签名捺印。相关材料中,均专门标注了“以配偶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签字位置。
贷款到期后,刘某无力清偿。银行遂将刘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与刘某并非配偶关系,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没有共同借款意愿;贷款资金用于结清旧贷,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贷款资金,也没有因此受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共同借款人”的文字含义和签字后果。陈某明知双方并非夫妻,仍在标注“以配偶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位置主动签字,属于自愿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加入债务。陈某多次到场签署多份文件,并在多处留存签名捺印,借款意思表示明确。其关于“重大误解、无共同借款意愿”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银行已采用文字标黑加粗等方式,对与陈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合同合法有效。
至于陈某是否实际使用贷款资金,并不影响其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共同借款人的责任,不以其是否实际支配资金为前提。陈某自愿在共同借款人栏签字,即表示愿意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陈某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借贷关系中,签字不能当成简单“走流程”。签在哪一栏、以什么身份签字,直接关系到后续责任。
借款人要直接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与主债务人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人要根据保证方式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见证人一般仅证明借贷事实发生,与债务承担本身无关。
替他人贷款签字前,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尤其要看清栏目名称、责任承担方式、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方式等关键信息。碍于情面随手签字,最后可能要替别人一起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