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仅3天,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新法施行后该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杨某某、张某某等两名被告人从江西跨省运来2280余吨危险废物,偷偷倒在浏阳的露天空地里,赚了近59万元“黑心钱”。最终,两人不仅双双获刑、被判罚金,违法所得一分不剩全部没收,还得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2月到10月,没资质、没场地、没防护的杨某某、张某某动了个“歪心思”,干起了“工业废渣处置”的买卖。两人从江西铜鼓两家公司以80-150元/吨的价格运出废渣,一路拉到浏阳,倾倒至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防护措施的露天空地,前后一共倾倒2280.71吨。杨某某赚得处置费567936元,张某某每车抽300元,到手24300元。他们以为这是“变废为宝”,没想到司法鉴定一锤定音:案涉废渣属危险废物,土壤损害价值16069.60元。
案发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现场遗留的废渣进行转运处置。
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陆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杨某某退缴567936元,张某某退缴24300元),杨某某还主动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但退了钱,不等于没事。浏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等量刑情节,裁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系统治理、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部分,对二被告人均判处刑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民事部分,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非法倾倒固体废渣所造成的土壤损害费、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鉴定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浏阳市法院办案法官向记者表示,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该罪以违反前置法为构罪前提。“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前置法分散于多部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系统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制度规范,既为生态环境案件提供明确统一的裁判依据,也确立了生态优先基本原则,推动法益升级——从侧重人身、财产权益保护,转向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同时在个案量刑时,被告人能否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谁污染、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办案法官解释,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刑罚惩治污染犯罪行为,民事公益诉讼补上被损害的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综合二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