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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 不断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石广斌  时间:2020-04-08 16:35:38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延伸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消灭调解组织的空白点,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室的职能作用。依托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形成包括综治、人社、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妇联等团体性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组织。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使其成为坚强而充满活力的组织。

  开展个人“品牌调解室”建设。为不断推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探寻解决矛盾纠纷的新途径,要认真总结历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开展“个人品牌” 调解室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确保品牌调解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对已设立的“个人品牌”调解室进行统一审查,对不能发挥品牌效应的调解室予以摘牌;对那些成绩突出,对于调解工作积极努力,调解成功的重点疑难案件多,成绩突出的调解室调解员,除在享受“以案定补”的单件补贴金额上有所侧重外,年底授予“优秀调解员”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开展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组织建设要规范化。加强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建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联动,建立矛盾纠纷转办、移交机制,深入开展规范化创建活动。按照司法部“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持续开展规范化调解组织创建工作。队伍建设要规范化。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要规范化。健全完善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制度,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有益经验,加大推广运用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健全完善纠纷激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宣传奖励机制,加大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业务建设规范化,明确调解员工作职责范围,灵活掌握调解方法与技巧。

  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重点企事业单位,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依据部门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强化商会调解纠纷功能。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支持商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

  开展品牌调解室创建活动。在调解室创建中注重五化,工作规范化、普调一体化、机制社会化、场所温馨化、调解品牌化,拥有自己的品牌调解理念、品牌服务口号或调解工作方法新颖独特、效果明显,调解室具有法治文化气息。注重在日常调解工作中提炼“人民调解文化”内容,把独具特色的经典案例、民间调解谚语、和谐温馨提示语、法治文艺戏剧、普法宣传民谣等地方文化收集整理并发扬光大。

  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调解员等级化管理,把调解员等级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调解员为最高等次,对一到四级调解员等级设定严格的标准。同时对授予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控制在人民调解员总数的一定比例以内。调解员等级岗位补贴纳入综治经费预算。深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使人民调解在更宽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培训中心,每年对所有调解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轮训,提升调解能力。

  三、全面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优化调解流程。本着“调解员多跑腿、群众少跑腿”的原则,强化责任分工、优化调解流程,针对情况十分紧急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复杂纠纷,采取先行调解的方式提高调解效率,主动介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和公共法律微平台,为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网上法律服务。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坚持把普法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结合起来,构建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强化责任分工。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原则,将咨询接待过程中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先行引导通过调解途径解决。在调解前,采取温馨告知的方式,将预备性前置工作做到位;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调解员跑路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有机整合调解资源,构建普法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服务于一体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引导各类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行政部门纠纷化解的有效衔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合力和效率。建立健全疑难复杂纠纷集体分析研判、重大事项报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深化衔接联动。发挥平台作用,构建“大服务”、“依法办事”法律服务机制。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载体,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城乡统筹、区域均衡和全民共享,聚焦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业务、社区矫正规范化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培训等,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素质和法治意识。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合理主张诉求,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纠纷,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作者系花垣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石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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