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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上班第一天就受伤,用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时间:2023-05-06 10:52:12 

红网时刻新闻5月6日讯(记者 肖依诺)上班第一天就受了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该不该赔?5月5日,湖南高院通报近五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例涉及前述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1年6月9日,杨某到某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某建设公司为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上班第一天,杨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杨某共花费包括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42696.1元。出院后,杨某经申请工伤认定,确认构成工伤八级伤残。之后,杨某与某建设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杨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并裁决由某建设公司赔偿杨某107498元。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系某建设公司临时聘请从事装模工作的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争议点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因杨某系临时工,在上班第一天受伤,又不能举证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仲裁委以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认可。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杨某伤情评定伤残时已年满58周岁,故法院认可仲裁裁决书扣除2年即40%的补助的裁决。综上,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维持了仲裁裁决的结果。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的,应予支持。该案的启示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流程、安全规范等。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减轻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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