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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债务人在欠条上“耍心眼”,法院如何判决?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肖瑶  时间:2023-04-25 14:47:10 

红网时刻新闻4月2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肖瑶)为了明晰债权,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对账结算后,往往会出具相应的欠条,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在欠条上“耍心眼”,将“欠款人”变成“经手人”,否认债务,法院将如何判决?

原告小华是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某因常年多次在小华的店内购买材料,双方定期进行结算。

2021年4月,双方对刘某所欠货款进行对账结算后,刘某向小华出具了两张欠条。然而,小华没有注意到的是,其中一张61681元的欠条上本应是“欠款人”身份的刘某变成了“经手人”。

2022年6月,因刘某仍没有支付货款,小华以两张欠条作为证据将刘某诉至法院。该案中,刘某对61681元的欠条提出异议,认为其仅为经手人,实际欠款人为欠条记载的“xxx海鲜产品店”(刘某称其为该店的董事长,只对店铺财务进行管理)。小华无奈只能申请撤回对该部分的诉求。

2023年1月,小华以刘某、黄某四等人为“xxx海鲜产品店”的实际合伙投资经营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货款61681元。

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通过原告经营者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欠条实际是双方在多次的交易过程中累积形成。同时,在欠条出具后,刘某用微信支付了2000元款项,均可以体现刘某作为“经手人”书写欠条的行为,实际为刘某债务的延续,刘某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据此,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支付小华货款59681元。

法官提醒:

欠条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而产生,如买卖、劳务、运输等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的欠款关系,适用范围广,是当今市场交易中常用的债权确认方式之一。在当下社会生活中,因欠条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因此,为保障后续债权的实现,在出具欠条时,债权人要注意欠条的完整性、准确性。如本案中的“经手人”,从表面上看,经手人并非欠款人,若无其他证据证明经手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一般不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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