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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

 文章来源:文旅湖南  作者:  时间:2022-04-12 11:20:42 

为深入推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管,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现公布本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的十大指导案例。省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和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jbts.mct.gov.cn)进行举报监督。

湖南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

案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一:

关键词:高额返息会员 集资

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7日对湖南某农旅文化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经许可组织游客体验旅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以高额返息、低价旅游方式发展会员、吸纳集资,并且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4月23日、5月1日、6月7日、6月15日、6月25日组织游客至益阳“秦汉桃源”景点开展体验旅游。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该公司集资问题移交株洲市金融办处置,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公司罚款18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学校招徕

2020年11月,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湖南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组织该学院视觉传媒系师生100人到怀化、湘西州、张家界进行为期10天9晚的实地考察活动。湘潭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发展会员,无证经营

2021年10月18日,根据群众多起投诉,省厅督办。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涉长沙、湘潭、益阳等多地的系列投诉湖南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约定组织消费者开展涉旅活动等问题立案调查。经查,湖南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7月到2021年4月,该公司以推销旅游产品为由,以拉人头加入公司会员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组织长沙、益阳、湘潭等地消费者多次开展旅游活动。

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湖南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给予主要负责人张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词:发展会员微信

接群众举报,2021年4月21日,邵阳市文化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大祥区蜀湘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出售农产品的形式发展会员,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形式,不定期组织会员外出旅游,且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5月25日,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关键词:股东(代理、会员)

根据群众投诉,娄底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查明,涟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交纳一定费用入股返利的方式发展股东(代理、会员)从事经营旅行社业务。2020年11月18至23日,将招徕的30名游客组织到北京、天津等地参加“挚爱京津双飞六天”游。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叁佰伍拾元,给予罚款肆万陆仟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关键词:乡村振兴、政府扶持

2021年4月20日,怀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利用乡村振兴且有政府扶持为幌子,推出“乡村振兴体验之旅”三日游活动,在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的情况下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怀化市文旅广体出版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并处罚款25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案例七:

关键词:网络招徕

2021年4月26日,张家界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市在永定区维港十字街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张家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2018年3月,该公司在百度公司注册了营销账号,通过百度推广的方式对子域名进行网上推广、在线招徕旅游者。通过调取微信号“静静”的聊天记录,该公司自2018年2月成立至立案查处,共招徕6名客人,累计盈利120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初次被查处情形,张家界文化旅游广电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关键词:招徕、旅游咨询

2021年3月24日,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永顺县芙蓉镇景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文某在芙蓉镇景区三角坪采取摆摊设点方式开展招徕、旅游咨询服务活动,现场设置了“旅游咨询”宣传台,摆放有各种旅游宣传资料。经查,该旅游咨询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咨询、招徕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永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责文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责任人文某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案由: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未签订旅游合同。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九:

关键词:零团费、旅游合同

2021年6月3日,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正在衡阳市晶珠广场组织旅客上车的二台旅游大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组织的广西全州2日游旅行团,零团费和未签订旅游合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百零捌元整、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关键词: 低价游购物

2021年6月22日,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正在衡阳市动物园门口组织游客上车的两台旅游大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井冈山汽车2日游旅行团,团费38元/人,该旅行社通过赠送廉价商品招徕游客,安排购物获取回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叁万元整、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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