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线上线下齐听庭审 以案普法助力乡村振兴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姚晶  时间:2022-03-31 21:22:50 

3月29日,安化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合并公开审理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县人大监司委主任刘百战、县委政法委副书记谭智勇、执法监督室主任傅毓等人现场听评庭审,全县各乡镇人大代表及部分综治工作人员线上同步观摩庭审,线上点击量超过8000次(截至发稿之时)。

案情回顾

案件一:原告罗某2010年与吴某登记结婚,同年将户口迁入被告东坪镇某社区村民组,2011年9月生下儿子吴某某,2011年11月原告吴某某的户口落户在被告村民组;  案件二:原告廖某某1999年与谌某某登记结婚,同年将户口迁入被告东坪镇某社区村民组,2011年12月生下女儿谌某,2012年5月原告谌某的户口落户在被告村民组。  因被告村民组分配集体收益时,未给四原告进行分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集体收益款项。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紧紧围绕“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确认”、“发放款项处置”等焦点问题,进行先行调解、组织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等程序。案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参加庭审点评会,对此次庭审活动予以高度肯定,他们表示,此次庭审高质高效、程序到位、法官驾驭能力强,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公正。该案标的虽“小”,但牵涉面“大”,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代表性,既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对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对以法治力量促乡村振兴意义深远。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基于婚嫁或出生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与其他成员享受同等权利,即在被告进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有获得收益的权利。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