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邵阳县一男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文章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易泽钰 张洋 张高桦  时间:2022-02-16 14:40:17 

微信图片_20220216085742.jpg

红网时刻2月16日讯(通讯员 易泽钰 张洋 张高桦)近日,邵阳县公安局小溪市派出所在辖区内查获一名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嫌疑人肖某,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月10日,小溪市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辖区居民肖某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办案民警立即将肖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肖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肖某已被邵阳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在线普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运输、经营还是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