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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29名工人劳动报酬48万余元 “跑路”老板获刑一年半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雷丰利  时间:2020-12-31 15:39:47 

  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雷丰利)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何某亮租赁嘉禾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两间厂房及生产设备,于2018年5月起以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公司聘请王某、李某红等二十余名工人。因经营不善,何某亮于2019年5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 2019年11月公司停止生产。王某等29名工人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何某亮讨要工资,均未果。因无力支付所拖欠工资,何某亮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工人的催讨后,离开嘉禾县前往广东省中山市。2020年1月2日,嘉禾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何某亮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所拖欠工资486661.4万元,何某亮未按要求支付。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亮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亮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何某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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