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举报案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省财政厅  时间:2020-12-22 11:07:02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省财政厅收到A公司递交的举报信,举报某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C的采购文件存在业绩要求不合理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经查,案涉C项目的采购人B为省级预算单位,而C项目采购品目不属于湖南省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金额低于80万元。

  【调查与处理】

  省财政厅向举报人A公司作出《移交处理告知书》,告知其已将举报信移交采购人B,由采购人B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依法处理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和举报。C项目的采购人B为省级预算单位,故其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受湖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之规定,首先,C项目不属于《湖南省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其次,C项目未达到《集采目录及标准》确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80万元的限额标准。因此,C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省财政厅监管的政府采购项目。

  【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职责,法律法规未赋予行政机关某项职能职责的,行政机关无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本项目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采购项目,不受财政部门监管,而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由采购人自行监管。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在自行采购项目中严格按照其采购内控规范执行。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