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就某单位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该单位2015年该救助基金支出194万元,未按《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先垫付、后追偿、追偿无果再核销的程序,且未按规定设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所发生业务支出全部记入“救助基金支出”进行核算。二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该单位2015年支付XX县、XX市等非市辖区交通事故救助费15万元,违反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级救助基金用于县级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相关规定;该单位2015年支付7笔交通事故救助费28万元,每笔均超过2万元,违反《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该单位予以改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5万元;对单位予以警告,责令追回扩大范围和超标准支付的基金救助款29万元。
【法律分析】
该单位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5〕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金〔2010〕49号)。
【典型意义】
该单位发生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该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财经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二是该单位未建立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不力。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资金管理;要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前移监督端口,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支付等各环节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