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0日,县水政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有人在游家镇春田水库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水政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询问。调查发现,是游家镇春田村村民李某在游家镇春田水库保护范围内建房屋地基。在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中得知,该房屋地基已经打好了地梁和13个水泥桩,地基面积是120平方米,此建筑物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水政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2019年8月1日,县河长办给游家镇人民政府下达《工作任务交办书》,春田水库管理范围内出现新增“四乱”问题,春田村村民在春田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要求游家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人员在2019年8月10日前拆除。
2019年8月10日,游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县水政执法大队、春田水库管理单位炉观坝水电管理所、镇水管站、镇国土所等相关单位现场执法,将游家镇春田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地梁捣毁拆除。
二、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当事人游家镇春田村村民李某在游家镇春田水库保护范围内建房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清“四乱”要整治的问题。通过对案件的早期介入,及时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减少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降低了案件的办理难度;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部门现场联合执法,有效地形成了合力,强化水政执法途径,提高了水政执法力度,维护了水法律法规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