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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澧水蒿子港三角堤河段涉嫌违法采砂案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省水利厅  时间:2020-12-22 11:25:26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汉寿县酉港镇护东堤一组村民马某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晚上12时左右在澧水蒿子港三角堤河段涉嫌非法采挖砂石,砂石主要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之规定。2019年1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调查事实: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拍照、勘验,经查明,马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澧水蒿子港三角堤河段内非法采挖砂石,属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鼎城区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鼎水责停字〔2019〕14号);2019年1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9年11月11日,鼎城区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此案进行了案件合议,案件合议人员一致同意拟对马某某实施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马某某下达了《鼎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水告〔2019〕14号),《鼎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鼎水告〔2019〕14号)。

  案件性质:当事人马某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澧水蒿子港三角堤河段采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马某某作出处罚款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到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处理建议(含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1.对当事人马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2.没收其非法盗采砂石,作为防汛物资储备,交由民主垸负责保管;3.该案件没结案之前,将船舶扣押在蒿子港原转运站码头由民主垸负责看管,待结案后将船舶驱离鼎城水域。

  处理情况:1.2019年11月4日,鼎城区水政监察大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鼎水责停字〔2019〕14号);2.2019年1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3.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鼎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水罚告〔2019〕14号),《鼎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鼎水听告〔2019〕14号);4、2019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鼎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水决〔2019〕14号),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1.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马某某已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2.没收其200吨非法盗采砂石,作为防汛物资储备,交由民主垸负责保管,并办理好移交手续;3、接受处理期间扣留非法采砂船只,缴纳罚款结案后将该船舶放行,并驱离鼎城水域。

  【典型意义】

  1.行政执法有别于司法办案,办案人员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了解案情的真相,避免产生抵触情绪,影响案件的处理,在本案中,由于我们做了细致的沟通工作,让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顺利地办结了此案。

  2.事实证据准是根本,通过对现场勘察、映像资料收集及笔录材料的仔细询问,将违法主体认定为马某某,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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