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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采砂案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省水利厅  时间:2020-12-22 11:26:33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8日接到金凤乡群众的举报,有人在善溪江金凤乡太平村河段采挖砂石。新化县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系金凤乡架桥村村民陈某某所为,对非法采砂事实供认不讳。在调查笔录中,陈某某陈述,他在2019年12月8日上午10点一直在河道内挖砂,直到下午3点钟水政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制止才停下来,他一共挖了10车,每车大约30吨砂石。水政执法人员对其警告,擅自采挖砂石是违法行为,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9年12月11日,县水利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2019年12月23日,县水利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新水罚告[一中队]字〔2019〕16号);2019年12月30日,县水利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水罚字〔2019〕38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做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盗采砂石,作为防汛储备物资,交由金凤乡人民政府保管负责保管。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

  当事人陈某某在善溪江金凤乡太平村河段采挖砂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对其做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非法采砂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同时危害河道河势稳定、堤岸安全以及影响防洪和破坏水生态环境。长期以来,非法采砂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巨额利润驱动是主要因素。但通过对非法采砂案件的严厉查处,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砂当事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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