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黄爱军)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袁某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袁某志在怀化市鹤城区以100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号为“老唐”的男子(在逃)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55克),之后返回洪江市安江镇。8月11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斌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志购买毒品,被告人袁某志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6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斌,蒋某斌随即以现金方式向袁某志支付人民币300元。同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毒品交易地点附近将被告人袁某志抓获归案,并搜查出袁某志随身携带的非法获利毒资300元、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4克)。袁某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志吸毒成瘾,并先后于2002年和2018年因贩卖毒品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21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袁某志非法销售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志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志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国家禁毒力度的不断加大,毒情有所遏制,但形势仍不容乐观,新类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工作任重道远。不少瘾君子为了维持自己的吸毒开支,不惜铤而走险,游走在犯罪刀尖,不仅给自己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摧残,也触犯了国家法律,面临牢狱风险。法官建议,毒瘾君子须及时止损,积极戒毒,坚决对毒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