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刘健)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以撬窗、破坏卷闸门的方式,在芷江县城先后5次进入4家店铺实施盗窃,共盗得手机16台、现金600余元、电线和香烟若干。让黄某没想到的是,他的一举一动都被商家店铺里的监控视频拍得清清楚楚。几天后,黄某便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23630元。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还是那句老话,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