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曾程)为还借款,一男子编造虚假贷款材料,非法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杨某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杨某伦因生意周转,向他人借款130万元。因杨某伦拖欠本息,出借人让杨某伦向银行贷款还其借款本息,并督促杨某伦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2015年,杨某伦以公司需要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茅渡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同时,杨某伦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怀化市中方县一处商业用房。但杨某伦申请贷款的资金用途及提供的其他贷款资料存在大量虚假材料及虚构的原材料采购协议,使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贷款责任人未能发现杨某伦骗取贷款事实。
2020年9月,洪江市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进行以资抵债金额159.75万元,至此杨某伦在茅渡支行贷款300万元本金已全部归还,但有利息143.99万元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被告人杨某伦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0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伦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