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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窗》——以案释法 讲述身边案例

 文章来源:华容手机台  作者:  时间:2022-03-25 17: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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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法院与华容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制作播出法治服务类节目《法院之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寓德于法 以法明德

说生活 道法理

析法 释法 普法 给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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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团伙架设设备、维护网络,犯法!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某网络拨号设备44台、电源转换器2台、无线路由器4台、手机5部、手机卡若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4月,孟某邀请刘某,并承诺刘某按要求帮助维护好网络设备后,可以获得每天1000元的工资。2020年4月4日至4月13日,孟某指使刘某分别在岳阳市华容县、益阳市南县两地的酒店等地运行某网络拨号设备四次(通过该设备,可自行设置来电显示号码、变更拨号IP等)。随后,白天开始运行设备,直至下午六点左右关闭设备。期间,孟某共收到上线“W”发放的虚拟币兑换成人民币共10000元,其中给刘某发放3000元工资。孟某、刘某按照上线要求维护网络设备,孟某等3人伙同他人利用该设备实施电信诈骗共5起,涉案金额14万余元。4月13日,刘某等人在南县某酒店内维护某网络拨号设备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刘某持有的某网络拨号设备44台、电源转换器2台、无线路由器4台、手机5部、手机卡若干。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刘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用财物,应予没收。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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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售卖个人信息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收缴的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77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责令杨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月,杨某在某通信公司上班时,接到关某的电话,关某承诺通过手机号码注册不同APP可获得2-9元不等报酬。杨某遂注册新微信,用于发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和收取报酬。之后,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客户开户、销户业务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利用微信送给上线关某,用于注册APP账户,关某根据注册情况按照约定将报酬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期间,杨某非法获利共计3477元。

另查明,杨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3477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应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杨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杨某将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杨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判决后,杨某已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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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B超单引发的诈骗案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1月,经朋友介绍,年仅21的尹某与还在上大学的贺某结识并发生关系。因手头经济拮据,2021年1月底,尹某刷视频时,刷到某医院B超检验报告单,遂利用P图软件加以编辑,生成一张虚假报告单,显示尹某“宫内早孕”;并对贺某谎称怀了孕,想以此骗取贺某的钱财。2021年3月,尹某将此B超单发给贺某,以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费、清宫手术费、抢救费等理由,多次对贺某及其母亲实施诈骗,共骗得赃款92500元。后尹某又以其父亲的名义,通过微信找贺某及其母亲索要赔偿款10万元。通知尹某当面交付时,尹某担心事情败露拒绝见面,被害人遂产生怀疑,到假B超单显示的医院核实情况时,发现被骗。

另查明,案发后,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72500元的损失(剩余2万元被害人放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尹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尹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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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付 玉

戴可乐

二审:唐丽华

三审: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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