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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女子瞒报旅居史,导致疫情扩散,已被刑拘!

 文章来源:湖南普法网  作者:  时间:2021-08-06 16:26:04 

扬州64岁女子毛某宁,在南京已封闭管理的情况下,离开南京到扬州,居住在姐姐家中,不主动报告南京旅居史,频繁活动于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热就医,被确诊感染新冠。毛某宁的行为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严重后果。7月29日,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扬州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案件点评:

毛某宁在南京已封闭管理的情况下,离开南京到扬州,其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的严重后果。毛某宁主观上没有传播疫情的故意,但她总想着自己没有感染,不遵守防疫政策的行为,却恰恰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因为新冠病毒的潜伏期比较长,是否感染不是自己所能判断的。因此,一定要严格遵守防疫政策,避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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