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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湖南普法网  作者:  时间:2021-08-06 16:0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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