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八五”普法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法,丰富公民学法用法资料,提高普法读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规范我省普法宣传读物编撰出版发行,现就我省“八五”普法期间普法读物相关事宜制定审定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八五”普法读物是指,在“八五”普法期间编撰出版发行且加冠“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字样,使用湖南省“八五”普法标识的普法类读物。
二、根据湖南省“八五”普法规划,将编撰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普法类读物。根据年度普法重点,适时编撰相关读物。
三、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种类分为组织编撰和指导编撰读物。
四、组织编撰的读物由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及项目经费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不涉及项目经费的,按照发布征集公告、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指导编撰读物是指由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编撰、出版,经省司法厅审定,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的图书。
五、申请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辅导读物的社会编撰出版读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观点正确,法律观点准确,图书内容健康向上;
(二)图书以通俗类读物为主,学术著作原则上不纳入普法类读物;
(三)图书有完整的书稿;
(四)图书要简练、通俗,能达到普法宣传效果。
(五)有出版单位的审读意见。
六、社会自主编撰读物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编撰出版发行单位(个人)向省司法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省司法厅组织对提交读物进行审核,提出编撰指导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列入“八五”普法读物。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在湖南普法网、如法网等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建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公示内容包括:名称、作者、出版社、目录和部分内容。
(四)同意。对公示期无异议的,经省司法厅分管领导审定,由省司法厅书面告知同意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
七、社会组织自主编撰的普法读物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后,后期编撰的普法读物仍需经申请同意后,才能使用“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字样和“八五”普法标识。
八、申请湖南省司法厅审定“八五”普法读物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后,编撰出版发行单位应每年定期向省司法厅书面报告读物推广发行情况。
十、列入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的,编撰出版发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图书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自主出版发行,自行承担所有费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十一、鼓励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八五”普法读物的编写和编辑出版。
十二、未经省司法厅允许,任何普法类读物不得使用“湖南省‘八五’普法读物”字样和“八五”普法标识。
十三、其他普法产品申请使用“湖南省‘八五’普法”字样和“八五”普法标识的,参照本规程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