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法治理论

民法典溯及力要兼顾有利有序和重大公益

 文章来源:正义网  作者:  时间:2021-04-22 10:22:38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以行政许可为视角考察非法经营罪范围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罪名,由于刑法第225条采用了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使得非法经营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违反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并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而使得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大为扩张,非法经营罪成为行政许可法的刑事罚则。行政许可中存在普通许可和特许之分,违反普通许可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违反特许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因此,违反普通许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违反特许并且符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实体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

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

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学的精选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标签化理解基因编辑,会造成刑法规制基因编辑的观念性谬误,基因编辑使用具有双重困境:既有利于改进民众健康,也会导致生物安全风险,从而给立法带来难题。现代法律面对基因编辑风险时,不能单一强调风险收益与风险负担之平衡的风险正义,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风险。基因编辑固然与科研自由有关,但同时涉及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与人体健康的基因编辑应被禁止,基因编辑仅为滥用生物科技行为的类型之一,刑法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这一类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对基因编辑规定相关具体性罪名,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对该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

民法典溯及力要兼顾有利有序和重大公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民法典的过渡施行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规范指引,但从实践出发仍有必要从原则和规则两个层面作进一步梳理。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属性上不同于刑事法律,除“有利溯及”外,还需坚持有序溯及原则和重大公益溯及原则。在具体规则层面,有必要准确识别民法典对既有民事单行法的纂修场景,在区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基础上,侧重从意定交往目标之实现、法定政策目标之实现这两个视角,分别判断民法典新规适用于过往民事法律事实是否满足“有利”“有序”或“重大公益”之要求。

(以上依据《法学家》《东方法学》《中国法学》,关仕新选辑)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