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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采砂案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省水利厅  时间:2020-12-22 11:21:25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日23时10分,经巡查发现,“XX号”深舱驳改装吸砂船在湘江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甄皮洲段水域进行采砂作业,影响河势稳定。

  经调查,陈某利用深舱驳改装吸砂船在该段水域进行采砂作业,未取得任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陈某的上述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10月11日对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20日,对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船舶在湘江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甄皮洲段水域进行采砂作业约10分钟左右,船货舱内没有砂石,单船采砂动力为557马力,现场负责人为陈某,其他工作人员1人,陈某表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只是在该处进行采砂试机作业。

  经审查,当事人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事实。

  经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水上一中队合议,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参照本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陈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较重违法的情形,建议对其处以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提交局案审会审议。

  经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审会审议,鉴于单船采砂动力为557马力,决定对陈某处以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0月11日对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陈某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不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2019年10月20日,我局对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处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河道采砂是否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是本案中涉案当事人是违法行为实施人还是所有船主?

  (一)河道采砂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而湘江望城段水域区人民政府已通告全面禁采,因此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湖南省湘江保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二)本案证据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同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示范

  通过调查,执法人员获得了以下证据:

  1.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0月2日对该采砂船舶现场负责人陈某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船舶采砂时间、地点、无法出示《河道采砂许可证》等事实。

  2.2019年10月2日23时10分现场照片1份、10月3日10时30分船舶采砂设备照片1份、采砂动力照片1份,证明该船有采砂能力及采砂马力大小。

  3.陈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4.执法人员对船上工作人员《谈话笔录》1份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证明该船在湘江河道内采砂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陈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采砂作业地点、时间,采砂动力马力大小,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签字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在望城区湘江水域全面禁采两年多来,采砂案件偶有发生,执法人员任然坚持24小时巡查制度,对整个河道采取高压态势,发现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同事,对案件办理也细致耐心,办案人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真相,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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