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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入档案,你的隐私权被侵犯了吗?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要越  时间:2020-12-10 11:40:26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本来得这个病就要休学,现在还入档案,这不就是增加歧视吗?”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的《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引发了网友热议。《指南》中明确: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中开展肺结核病相关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网友的疑问大多在于,在原本的结核病处理流程中,学生或教师的确诊信息同样会上达学校和疾控中心,同班、同校的学生也会进行排查。为什么要通过记入档案来将患病的影响延长到康复后的将来呢?这样做是否会造成无必要的歧视?网友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从评论区不少人的“现身说法”来看,曾患有结核病确实有可能会被公司辞退或难以正常入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但,记入档案真的没有必要吗?

  需要了解的是,肺结核是我国法定的乙类传染病,由于可以通过呼吸道传染,所以传染几率大。并且,肺结核患者在康复后,并不会拥有抗体。相较没有得过肺结核的人来说,肺结核康复者的患病几率不会降低,反而会升高。只要康复者免疫力降低,这种病很有可能再次找上他们。故而,肺结核患者的复查工作是必要的。记入健康档案便于疾控中心追踪信息、联系复查。同时,健康档案也非人人皆可查阅。学生的健康档案只有教学处、校医室、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查看。其他老师、学生皆没有权限,因此只要康复者病情不复发,老师和学生并不会知道他曾患有肺结核(甚至复发后,也不能知道既往疾病史),歧视康复者也就无从谈起。

  那记入档案是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侵犯了患者的个人隐私呢?于疫情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为何对于这几种传染病特殊规定不得轻易公开信息呢?从传染渠道来看,淋病、梅毒、麻风病和艾滋病不是呼吸道传染病,需要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及其他分泌物才会感染,相对而言感染门槛高。且民众大多认为感染这几种疾病是由于患者有不当行为。为了避免歧视,这几种疾病病人的隐私被特殊保护。而肺结核作为一种高发、低门槛的呼吸道传染病,被记入档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公民的健康,避免引起更大规模的传染。

  相比于网友关心的档案问题,这次政策更大的变动其实在于肺结核病入开学体验,这代表着一种管理模式的变化。以往我们是亡羊补牢,学生在医院检查出了肺结核,再补救处理、追查密切接触者。现在是提前预防,入学时就进行筛查,防止结核病潜入校园。据国家卫健委统计,我国有三分之一的肺结核病例都出于学校。今年10月初,江苏师范大学发现22例肺结核患者,经过筛查又发现43名学生异常。此前还有高校出现过治愈率只有50%-70%的耐多药肺结核的传播。学校人员聚集,学生普遍熬夜严重、压力大、免疫力低,肺结核在学校传播极为迅速。预防肺结核入校园,的确有其必要。

  但面对存在已久的歧视现象,我们仍然需要用切实的措施来保障病人应有的权利,这不仅包含结核病人,还包括其他一切身体潜藏疾病的职员。目前企业公司能够掌握的员工身体信息存在冗余,然而他们本不需要知道这么多的员工隐私。我们期待的是,体检机构可以仅给出对员工是否健康、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的鉴定,而具体的身体状况只有被检者才能查询。对于传染病康复者而言,有特定的机构进行追踪和复查。如此,档案才不会被滥用。在新冠疫情又露复燃苗头的今天,我们应该更能理解传染病的威力,也应当更能体察传染病患者的心理。真正需要改变的,是人们面对档案上“曾患有结核病”的盲目恐慌。当我们足够了解结核病、用正确的态度去看待传染病人,或许结核病人对“歧视”的恐慌才能够被真正消除。

  文/要越(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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