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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留校察看”是爱还是害?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沈道远  时间:2020-07-23 11:24:24 

  今天同时看了两份国内知名大学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感觉特别魔幻现实主义。

  一则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处分文件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另外一则来自浙江大学,处分文件称,努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校方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考试作弊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犯了强奸罪的学生却只是留校察看,一年后还能够申请解除处分,这让不少人感到惊讶。

  一些网友觉得,哈工大的处分太过严重了,应该给考试作弊的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此,笔者倒认为,哈工大的处分虽然看起来严厉,但是尚在民众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毕竟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校规校纪也三令五申了,明知不能考试作弊,自己还铤而走险,被开除学籍也算咎由自取——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属于严重作弊行为,有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至于浙大对努某的处分决定,当然也是有依据的。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努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确实符合“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不过,在面对“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这道选择题时,浙大在本该严厉的地方,选择了宽容。要知道,浙大的“留校察看”处分,对努某根本起不了半点作用。因为努某是2016届的学生,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浙大如何“留校察看”?人都毕业了,都不在学校了,谁来“察看”努某?当努某的处分期满,学校是撤销处分还是不撤销处分?

  宽容犯错的学生,给学生改过的机会,这些出发点都可以理解,但是,这样的处分决定给人的观感更像是纵容。学生都走上犯罪道路了,还选择宽容,还不严厉处罚,这不是爱,而是害。“开除学籍”能给努某今后的人生以警醒,这恐怕也是他应该也必须付出的犯罪成本。

  翻看以往浙大的处分,类似努某这样的学生,浙大很多时候都选择从宽处分。比如对学生吸毒、猥亵等行为,基本都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似乎,这是浙大传统。然而,从来如此,便对吗?

  今年高考已经结束,又到了高考报名填志愿的时候。在这个时间节点,浙大爆出这么一个事件,家长如何放心将孩子送到浙大?一想到浙大校内的学生,有吸毒的、猥亵的、强奸未遂的,是不是有点不寒而栗?

  大学应该宽容。但对强奸犯学生宽容到“留校察看”的地步,而且还是一个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的“留校察看”,是不是有点太离谱,太没边了呢?

  来源:红网

  作者:沈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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